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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C認證條例|上海麥聚瑞電子儀器有限公司

3C認證條例



**章 3C認證條例總 則

  **條 為了規范認證認可活動,提高產品、服務的質量和管理水平,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,制定本條例。

  **條本條例所稱認證,是指由認證機構證明產品、服務、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技術規范、相關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合格評定活動。

  本條例所稱認可,是指由認可機構對認證機構、檢查機構、實驗室以及從事評審、審核等認證活動人員的能力和執業資格,予以承認的合格評定活動。

 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認證認可活動,應當遵守本條例。

  第四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制度。

  國家對認證認可工作實行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管理、監督和綜合協調下,各有關方面共同實施的工作機制。

  第五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認證培訓機構、認證咨詢機構的活動加強監督管理。

  第六條 認證認可活動應當遵循客觀獨立、公開公正、誠實信用的原則。

  第七條 國家鼓勵平等互利地開展認證認可國際互認活動。認證認可國際互認活動不得損害國家**和社會公共利益。

  第八條 從事認證認可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,對其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。

**章 3C認證條例認證機構

  第九條設立認證機構,應當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,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后,方可從事批準范圍內的認證活動。未經批準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認證活動。

  第十條 設立認證機構,應當符合下列條件:

  (一)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;

  (二)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的管理制度;

  (三)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300萬元;

  (四)有10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。

  從事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,還應當具備與從事相關產品認證活動相適應的檢測、檢查等技術能力。

  第十一條 設立外商投資的認證機構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外,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:

  (一)外方投資者取得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認可機構的認可;

  (二)外方投資者具有3年以上從事認證活動的業務經歷。

  設立外商投資認證機構的申請、批準和登記,按照有關外商投資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。

  第十二條 設立認證機構的申請和批準程序:

  (一)設立認證機構的申請人,應當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,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;

  (二)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認證機構設立申請之日起90日內,應當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。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,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。決定批準的,向申請人出具批準文件,決定不予批準的,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,并說明理由;

  (三)申請人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,依法辦理登記手續。

 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依法設立的認證機構名錄。

第十三條

  境外認證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,須經批準,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后,方可從事與所從屬機構的業務范圍相關的推廣活動,但不得從事認證活動。

  境外認證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申請、批準和登記,按照有關外商投資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。

  第十四條 認證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存在利益關系。

  認證機構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;不得從事任何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產品開發、營銷等活動。

  認證機構不得與認證委托人存在資產、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。

  第十五條 認證人員從事認證活動,應當在一個認證機構執業,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認證機構執業。

  第十六條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查機構、實驗室,應當具備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,并依法經認定后,方可從事相應活動,認定結果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公布。

第三章 3C認證條例認 證

  第十七條國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,推行產品、服務、管理體系認證。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基本規范、認證規則從事認證活動。認證基本規范、認證規則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制定;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,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。

  屬于認證新領域,前款規定的部門尚未制定認證規則的,認證機構可以自行制定認證規則,并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。

  第十九條 任何法人、組織和個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設立的認證機構進行產品、服務、管理體系認證。

  **十條認證機構不得以委托人未參加認證咨詢或者認證培訓等為理由,拒絕提供本認證機構業務范圍內的認證服務,也不得向委托人提出與認證活動無關的要求或者限制條件。

  **十一條 認證機構應當公開認證基本規范、認證規則、收費標準等信息。

  **十二條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、實驗室從事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、檢測活動,應當完成認證基本規范、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,確保認證、檢查、檢測的完整、客觀、真實,不得增加、減少、遺漏程序。

  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、實驗室應當對認證、檢查、檢測過程作出完整記錄,歸檔留存。

  **十三條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人員應當及時作出認證結論,并保證認證結論的客觀、真實。認證結論經認證人員簽字后,由認證機構負責人簽署。

滬公網安備 31010102004802號